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星耀电缆有限公司、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84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星耀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耀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星耀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金成公司价值67万元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星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成公司(含金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金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