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恢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爱民,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春、张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金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金亮,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海红,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0********,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
路小区8幢302室。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叶金亮、陈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812民初5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撤销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12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审 判 员 王鲁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中玉
书 记 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