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581民初207号
原告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霍林郭勒市电力工程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振发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霍林郭勒市电力工程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霍林郭勒市电力工程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5.00元,由原告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霍林郭勒市电力工程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哈吐
书记员 陈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