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11执保431号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632号。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0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0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