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9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和新能源公司)、***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和新材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191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首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华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172050元,昇和新能源公司、昇和新材料公司、***已经给付10万元,剩余欠款507205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934410元,于2020年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前各支付1034410元,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作出(2020)苏0191执4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因三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华源公司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4372050元及延迟履行金,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反馈昇和新材料公司一农业银行账户存款有5320.69元但已被他案在先冻结;另有苏H×××××东风日产牌、苏H×××××沃尔沃牌、苏H×××××五菱牌、苏H×××××别克牌机动车四辆。除此,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1月12日,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到庭接受调查、申报财产。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接受调查、申报财产。 三、2021年1月19日、21日,本院分别委托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上述四辆机动车,淮安市车管所反馈苏H×××××东风日产牌、苏H×××××沃尔沃牌自2021年1月20日起查封,期限两年。金湖县车管所反馈苏H×××××五菱牌、苏H×××××别克牌两辆机动车自2021年1月22日起查封,期限两年。 四、2021年1月19日,本院致函金湖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三被执行人在当地财产信息,反馈昇和材料公司名下有位于淮安市金湖县不动产两处。其中,淮安市金湖县新金湖国际大厦××楼××室不动产已有在先查封、抵押优先权信息,本案轮候查封处理;金湖县工业园区环城西路××号不动产设有1510万元抵押优先权,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查封,期限三年。因设定高额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 五、本院已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对昇和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昇和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4月日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4月27日、6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调查了三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结果均与首次查询基本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三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昇和材料公司有5320.69元银行存款、淮安市金湖县新金湖国际大厦××楼××室不动产,但已被他案在先冻结、查封,本案轮候处理暂无法处置;另有位于金湖县工业园区环城西路××号不动产、苏H×××××东风日产牌、苏H×××××沃尔沃牌、苏H×××××五菱牌、苏H×××××别克牌机动车四辆,本案均首轮查封。因机动车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环城西路××号不动产设有高额抵押优先权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除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9)苏019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马 芳
法官助理  李吉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