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21民初137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晟世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本案作出(2021)鲁15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晟世管业有限公司返还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4469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后聊城市恒基晟世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晟世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恒基晟世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 威
书记员 张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