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涡阳县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上诉人亿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2004年之前是张老家乡的农电工,2004年以后到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干合同工。2008年6月26日14时50分在去义门的路上被一车辆撞伤,肇事者逃逸,至今没有破案。原告受伤后在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月8日出院,住院13天共花去治疗费13283.32元,被告仅支付款3200元。2009年7月29日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又查明:原告虽在被告单位工作多年,但被告一直未给予办理医疗保险,又因肇事者逃逸,原告的治疗费用得不到解决,为此,原告以雇员受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十五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多年,而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社保和医保,导致原告受到意外伤害后,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为此,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13283.32元、护理费938.6元(72.2元×13天)、误工费28625.60元(从伤到评残的前一天)、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260元、营养费260元、伤残赔偿金53139.2元、精神抚恤金酌情赔偿3000元。原审据此判决:一、被告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恤金(扣除被告已付的3200元)共计96303.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亿能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原审程序违法,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应先仲裁,再提起民事诉讼;二、被上诉人**是否是因公去义门上班途中受伤,该事实未予查清;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公判。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二审中,当事人就一审判决书中所列证据,均经二审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上诉人亿能公司针对其上诉请求,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均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立前述强制性保险制度,是确保劳动者在患病、负伤等情况下得到帮助和补偿,其最终目的是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本案中,亿能公司作为**的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亿能公司未依法为**办理参保,基于**已服务于亿能公司多年,现**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肇事者逃逸,**的损害因亿能公司未予办理医保和社保,而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待遇,原审法院为使受害人***遭受的身心痛苦和物质损失能得到救济,而判决亿能公司承担**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亿能公司上诉所称的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亿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孙振
审判员杨冰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