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系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08年6月26日14时50分在涡阳至义门路段被一车辆撞伤,肇事车辆逃逸,**被送到涡阳县医院治疗。2008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13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08)涡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22日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未请假不上班及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为由,以涡亿能字(2011)18号文件,作出与**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原告。
原审法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了考勤表、单位规章制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书及会议记录和职代会决议等,以此证明原告不履行请假手续旷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履行了送达程序。因此,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经过工会的辩解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本案中,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作出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决定前,先行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形成了决议,并通知了其上级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并无异议。因此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违反工会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我公司承担赔偿55897元,多判决我司24748元;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具体理由:依法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0982号判决书,依法撤销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涡亿能字(2011)18号文件。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2004年被聘为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2008年6月26日下午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诉讼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近10万元;后因上诉人上班事项落实,被上诉人未予调整安置。在2011年11月份却突然给予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该决定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错误,为此上诉人申请仲裁后起诉,然一审法院无视上述事实,判决维持被上诉人错误决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判决明显错误,为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2008年6月26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事实依据,**被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其违法犯罪、未履行公司请假制度,且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称,2008年6月26日下午**是因公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系工伤,不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但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故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09年3月18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亳刑终字第0077号终审判决***故意伤害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涡阳县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据此事实,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和城市配电安装队员工大会决议,作出涡亿能字(2011)18号文件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邮寄送达此项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于**要求撤销涡亿能字(2011)18号文件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震
代理审判员彭亮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