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天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孝天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439号
原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成,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孝天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周春新。
原告***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与被告湖北孝天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俊达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俊达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此款已由***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