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结案证明
(2020)皖0881执241号
申请人:项国超,男,1971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朱代元,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孝天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421011058R。
法定代表人:周春新。
申请人项国超与被执行人朱代元、湖北孝天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6034元。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已结案,特此证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