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公路管理站

某某、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7执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3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纬东路1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0178236-5。
法定代表人:高彦军,该站站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赵村店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130107723378605G。
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公路管理站、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17)冀01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公路管理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044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0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公路管理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2662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民终6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育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