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卫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白城市卫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海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4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生,个体,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白城市卫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系公司经理。
被告任海涛,男,52岁,汉族,白城市卫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洮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城市卫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任海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