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诉张同喜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23民初475号
原告:于井奎,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丁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宋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太善,朝鲜族,大学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于井奎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井奎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井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井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23元,由于井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