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盛祥汽车维修商行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623民初100号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盛祥汽车维修商行,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经营者:李永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宋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霞,该公司职员。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盛祥汽车维修商行(以下简称盛祥汽车维修商行)诉被告***、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祥汽车维修商行的经营者李永成、被告***、被告三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祥汽车维修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源建筑公司赔偿销售房屋经济损失430112元及应承担的罚款50万元,共计930112元,并支付利息;2、要求***、三源建筑公司提供完整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3、要求***、三源建筑公司更换屋面、屋顶保温板及其防护设施。事实和理由:***挂靠三源建筑公司,于2010年10月4日与盛祥汽车维修商行签订了长白县永盛综合服务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2日,工程造价150万元。***于2011年10月1日开工,于2012年7月l日竣工。***没有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违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九条约定,期间多次找***索要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末果,造成房屋销售置停9个多月,延误正常销售,使竣工时住宅房屋应销售款总合计1459332元,在2013年3月开始销售住宅房屋销售款总合计1223760元,给盛祥汽车维修商行造成损失235572元。2010年l0月4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第三条:工程资金若有缺口时拿新建住宅楼抵顶。在做工程决算合同前,***没有告知不要新建住宅楼抵顶事项,造成抵顶给***新建住宅楼门市129.76平方米没有出售,竣工时销售住宅楼门市款计1012128元,建设工程决算后至今没有售出,造成住宅楼门市销售经济损失194640元。双方于2014年3月23日进行了工程决算并签订结算合同,约定一个月内务必完成工程验收所需资料及材料,并由盛祥汽车维修商行报主管部门审验,盛祥汽车维修商行先后付给***办理验收资料费8000元,但***至今没有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完整交给盛祥汽车维修商行,违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九条和工程决算合同约定,导致至今不能对所建的房屋进行验收备案,依据《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应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在建筑该楼房工程过程中,***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屋面、屋顶防水、防火所用保温材料没有按要求等级标准使用,而是使用了国发[2011]第46号和公通字[2009]第46号文件禁止使用的材料,造成火灾隐患,给发包方造成精神、生活压力,得到住户问责。施工屋顶防水、防火工程过程中,没有按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材料施工,而更改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辩称,所承建工程延期竣工,是因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所致。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拨付工程款,直到2011年8月中旬才拨付了第一笔工程款15万元。收到此款后,***于同年8月15日开工。施工过程中确有中途停工现象,都是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施工所需材料严重不足所致,只是停工待料。没有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是因为拖欠工程款,迟迟不做决算。在工程款迟迟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方垫付了工程款80余万元。由于发包方未交验收所需费用,所以才拖延了工程验收。并且,在工程款迟迟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方千方百计地通过贷款和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垫付了工程款才使工程得以竣工。发包方称造成了房屋销售置停9个月,延误正常销售,是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双方已约定若因发包方的投入不到位,而造成的停工待料,拖延工程等损失,只能由发包方承担。工程还没有建成竣工,发包方就已经开始预售房子了,而且怕施工方用好楼层抵顶工程款,将好卖的楼层卖出。20l2-20l3年,楼价没有落价,何来损失售楼差价235572元。在楼价没有下浮的情况下,说少卖了钱,只是一面之辞。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工程资金缺口时,拿甲方新建住宅楼抵顶。抵顶楼价应当是长白县建筑市场许可能出售的房价。发包方将好卖的楼层全部卖掉,将一楼好的门市房自己用,将二楼开了宾馆。就剩一楼一结构不好,不好出售的门市房抵顶给施工方,但定价不合理。关于发包方增加的诉讼请求中,提出在施工中,使用防水,防火材料没有按要求等级标准使用,造成安全隐患问题。是因工程款不到位,按理施工的一方就应当停止施工,但发包方的确资金困难,处于友好关系,通过借贷等方式给出资垫付了工程款。当时工程所有材料都是经发包方同意,才使用的。这个问题,在我们上回的官司中,(2015年5月)发包方并未提出异议,这就充分证明,此事发包方是参与意见的。
三源建筑公司辩称,关于承担工程未验收责任及罚款和赔偿末销售房屋经济损失等问题。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位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三源建筑公司于2011年12月向建设单位提出了交工报告并备齐了工程验收所需资料。事后,有关部门对工程的各个项目进行初验。因发包方拖欠质监费,县质监站最终未组织总验收。未验收责任在发包方。永盛综合服务楼项目不是开发企业的开发性质的工程,而属于自建自住性质的个人工程。办理相关手续的当初,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发包方的楼建成后不能当商品房出售。只能留着自己用,否则属违法,发包方也承诺不对外销售。但服务楼刚刚建成尚未正式竣工验收,发包方就违规售楼,违规办理房照。发包方不存在因三源建筑公司造成延误正常销售房屋问题。关于工程质量及赔偿经济损失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发包方在严重拖欠三源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前提下同意采用的屋面工程保温材料这是事实,不可否认。其次让县主管部门对该楼的屋面保温材料依法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确定下一步方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23日,李永成以其经营的长白永成汽车维护中心做为建设单位,建设永盛综合服务楼,***以三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李永成签订协议,由***承建。双方约定每平方米800元。2010年10月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价格变更为每平方米1150元。工程竣工后,李永成即入住并使用该楼。2014年3月23日,李永成与***进行决算,工程总价为1798644元,扣除己支付的977285元,尚欠821359元,并约定将工程总价款的5%即89932.20元作为保修费,保修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李永成于同日出具欠据一张。后李永成又偿还了工程款8000元。因拖欠工程款,***诉至法院,要求李永成支付工程款821359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永成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693426.80元,如到期未还,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欠款结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解放村永盛综合服务楼的西大墙防水处理工程(李永成负责清理地面障碍并提供工作面)、走廊踢脚线工程、四层楼的阳台下沉处理工程(如需室内维修,李永成负责清理阳台,造成的损失由李永成负担)、楼梯与墙结合部分大缝处理工程维修完毕,李永成协助***完成以上工程。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010年4月23日李永成与***签订的协议,三源建筑公司予以认可,故该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协议对三源建筑公司具有约束力,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三源建筑公司承担。
对盛祥汽车维修商行要求赔偿销售房屋经济损失430112元的问题。本院认为,盛祥汽车维修商行提供的长白县福楼新区销售价格表,不能代表整个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以此证明其损失,证据不足。另外,盛祥汽车维修商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延期交付房屋是由三源建筑公司一方造成的,并且双方已进行了决算,李永成出具了欠据,应当认定盛祥汽车维修商行对工程进度予以认可,故对盛祥汽车维修商行要求赔偿销售房屋经济损失430112元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对盛祥汽车维修商行要求赔偿罚款50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该主张只是盛祥汽车维修商行的预想,并没有实际发生,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盛祥汽车维修商行要求提供完整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位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因此,组织验收是发包人的权利,并不是施工单位的义务,三源建筑公司做为施工单位,应当向盛祥汽车维修商行提供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向盛祥汽车维修商行提出交工报告,但盛祥汽车维修商行要求提供完整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没有法律依据,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要求***、三源建筑公司更换屋面、屋顶保温板及其防护设施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盛祥汽车维修商行主张三源建筑公司使用的屋面、屋顶保温板及其防护设施不合格,并提供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证明其主张,但该意见书中并没有质量不合格的定论,只是说明应按图纸施工,如需变动应重新申报,以此证明屋面、屋顶保温板及其防护设施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证据不足。若确有质量问题,可在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后,另行主张返工、修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盛祥汽车维修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1.68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盛祥汽车维修商行减半负担387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从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