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623民初38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丁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宋利,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追加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三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三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马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