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海木材加工厂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3民初381号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海木材加工厂,住所:马鹿沟镇马鹿沟村。
经营者:***,该厂厂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白县长白镇。
法定代表人:宋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女,汉族,1960年3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58岁,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本院在审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海木材加工厂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海木材加工厂于2018年11月1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海木材加工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海木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海木材加工厂减半负担25元,已收取的1157.69元,退还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海木材加工厂1132.69元。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