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告全太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3民初27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全太善,男,朝鲜族,1948年10月21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
法定代表人:宋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利,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公司经理,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喜与被告全太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三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同喜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