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6143号之一
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初册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7元、财产保全费3617元,合计8614,由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