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得信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2837号之一
原告:杭州得信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790929892N)。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36号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AGDXW4U)。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云庭大厦1幢1-2**202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749482312E)。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136号20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得信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得信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杭州得信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