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83民初6107号
原告: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路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黄庆魁,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div>
被告:**,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送,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句***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