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执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23917M。
法定代表人:薛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94。
法定代表人:冯宏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咸仲调字(2020)第30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28日陕西同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3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陕西同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执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彬
审判员 田新社
审判员 王高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任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