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财保30号
申请人:陕西XX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23917M
法定代表人:薛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女,系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申请人陕西XX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108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并提供由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担保人进行等额担保。2020年9月10日,咸阳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书、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108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XX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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