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7861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磊,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同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同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后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6.5元。
审 判 员 朱 华
二〇二一年 七 月 九日
书 记 员 石 博 萱
打印:相丽华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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