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贝海瀛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贝海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04民初4103号
原告:沈阳贝海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军,总经理。
被告: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兴。
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贝海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贝海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贝海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170.5元,由原告负担1170.5元。
审判员  董方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