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921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10月10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卫东,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13纬路19号
被执行人:沈阳市双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桂荣,系执行董事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49-9号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 行 员 李佳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秦 川
书 记 员 洪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