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玉环县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三合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西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玉环县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石井居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长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险峰,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玉环县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工程中除了地下工程、土建及水电工程外均由上诉人玉环县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发包或指定他人承建,工程逾期竣工与其无关,不应承担竣工逾期责任。上诉人玉环县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除了绿化及电梯工程外均由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对逾期竣工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泓威.锦绣花园住宅楼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智能化工程和室外环境配套工程是由发包人另外确定承包人。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第47条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必须主动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工作(包括发包人直接发包或甲供的项目)”,结合上诉人玉环县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议纪要及在二审出庭作证的项目部负责人陈某的证言,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存在多方施工的情形,而各部分工程施工情况均直接影响涉案工程逾期竣工原因及责任的认定,该事实在本案中尚未查明,应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进一步查明该节事实。此外,上诉人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表对原审判决认定的2860374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提出异议。根据上诉人玉环县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28户购房户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逾期交房违约金有明确的计算标准,而28份补充协议中涉及的2860374元款项并非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累加,还包括购房补贴,故将该款项全部认定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金额不当。至于该款项是否可纳入上诉人玉环县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范围,可在查明各方违约情况、补充协议中载明的购房补贴的性质后予以确定。鉴于以上原因,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环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台州搏业建设有限公司、玉环县泓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黎明

审判员  童明强

审判员  陈永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庞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