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特226号

申请人: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金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7833720H(1-1)。

法定代表人:杜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丹,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汴河路以西(新站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303664(1-1)。

法定代表人:陈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辛念,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全,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友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简称卡顿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友公司的请求:1、申请撤销合肥市仲裁委员会(2019)合仲字第0554号裁决书第一项;2、驳回卡顿公司对建友公司的仲裁请求;3、本案的申请费由卡顿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在仲裁裁决过程中,建友公司已发现卡顿公司所提交的竣工审计报告中的公章系被伪造,且肥西县公安局已刑事立案,并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刑事立案通知书,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待刑事侦查结束后再继续审理,但合肥仲裁委员会没有采纳建友公司的意见,并进行了裁决。建友公司认为合肥仲裁委员会在明知审计报告中的公章系伪造的情况下仍进行审理并裁决,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依法应对裁决予以撤销。

建友公司向肥西县公安局对公章伪造进行报案后,肥西县公安局进行了刑事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进一步发现,仲裁审理过程中卡顿公司当庭提交的由项目负责人费为海签字及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收款收据等系卡顿公司相关人员胁迫费为海签字并加盖私刻的项目部公章,上述证据均为伪造,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裁决予以撤销。

卡顿公司称:卡顿公司申请仲裁的请求是建友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所提交的五组证据根本不包括竣工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是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建友公司在卡顿公司申请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仲裁过程中从未提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反申请,费为海是否伪造公章,是否在竣工审计报告上加盖伪造的公章,与建友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无关。

费为海是建友公司的项目代理人,根据建友公司授权,其有权在卡顿公司5#、6#、7#车间及办公楼工程的施工工作中,以建友公司的名义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因此项目部专用由章费为海加盖和签名均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胁迫和伪造证据。

建友公司逾期竣工是事实,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逾期竣工是卡顿公司造成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无建友公司声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是真实的,卡顿公司也未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行为。

建友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建友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卡顿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建友公司向卡顿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9216808元。2020年4月16日,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合仲字第0554号裁决书,认为卡顿公司与建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建友公司称竣工审计报告中的公章系伪造,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也已刑事立案,要求中止本案审理,仲裁庭认为该案的立案侦查与本案无关,不予中止审理。建友公司承建的三间厂房及办公楼均逾期竣工,显已违约,建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卡顿公司主张建友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仲裁庭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10000元/日违约金过高,酌定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年利息6%上浮30%为标准再乘以实际逾期天数确定。裁决:1、建友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卡顿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528762元;2、驳回卡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建友公司所称的竣工审计报告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未被仲裁庭作为裁决的依据,因此建友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在明知审计报告中的公章系伪造的情况下仍进行审理并裁决,程序存在严重问题的理由,不是本案撤销仲裁裁决审理的范围,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建友公司认为卡顿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庭提交的由项目负责人费为海签字及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收款收据等系卡顿公司相关人员胁迫费为海签字并加盖私刻的项目部公章,上述证据均为伪造。由于卡顿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的是建友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而上述证据未被仲裁庭作为裁决的依据,因此建友公司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是本案撤销仲裁裁决审理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建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爱民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万庆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江楠

书记员胡麟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