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新汴河路以西(新站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胜。

被执行人:费为海,男,1969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金雁2#楼。

法定代表人:杜世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费为海、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23执1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卓玉俊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孙 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