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新汴河路以西(新站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胜。
被执行人:费为海,男,1969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金雁2#楼。
法定代表人:杜世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费为海、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23执1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卓玉俊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孙 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