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3执700-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先祝,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783372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3036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协助执行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002990693K。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先祝、***与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协助执行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2017)皖0123执700-7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49700元予以冻结,2017年8月11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擅自将此款支付。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2017)皖0123执700-703号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时至今日未能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449700元范围内,向***、***、*先祝、***承担449700元的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昊
审判员***
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