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3241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盈,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302号寓民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向建群,董事长。
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电工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湘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09年4月15日,两原告与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两原告将持有的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的股权转让给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该部分的股权价款为1675万元。协议签订后,两原告立即依约将19%的股权通过工商变更登记至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支付872万元后告知***,委托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股权款803万元。***多次向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时任领导曾旭和邹卫华等、财务负责人黄四新及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林丹催要余款,均被两家公司推诿。直至2014年***向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催款时,黄金伟与湘电依科公司民间借贷案件向湘潭市中院起诉,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先负责解决黄金伟案件,才方便双方清理财务。直至2018年8月,在***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经过核对账目,***才确定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仍有2075282元购股权款未付。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第11.1条明确约定:“如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双方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亦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本案应由湘潭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与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第十一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本案中另一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投资股东,未与***、***签有仲裁约定协议,不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当事人,故协议约定的仲裁效力不及于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湘潭市岳塘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妮妮
书 记 员  聂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