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4060号
原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被告:**,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电工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253754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定购湘电棚户区**楼项目塑钢门窗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了《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合同细则》,工程总金额1006000元。2016年11月2日开始,原告向被告提供塑钢门窗制作及安装,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按被告要求全部完工。被告于2016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累计向原告支付了930000元,并承诺剩余工程款76000元将于工程款到位后支付。此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诚信原则,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湘电棚户区一期(**楼片区)建设项目发包给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改造过程中,该项目需要塑钢门窗。遂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的1、2号楼的塑钢门窗交由***制作,并于2016年11月2日签订了《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吸收合并了湘电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系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涉案纠纷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承揽合同系普通合同,不能像特殊合同一样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现***将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驳回***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保 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纯
代理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