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集团有限公司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与邹某某、李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302执恢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电工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执行人湘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某某、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潭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4年5月7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本院向沪市A股市场,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向21家全国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结果均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4年7月16日,本案恢复执行的标的为3796909.39元及利息另计,尚有3796909.3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