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绿世纪中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太原绿世纪中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7民初1374号之三
原告:太原绿世纪中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76号金盛苑5幢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天,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锋,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杜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玲。
原告太原绿世纪中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晋0727民初13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762.9元。现原告太原绿世纪中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绿世纪中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762.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志洪
人民陪审员  张志红
人民陪审员  郭建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