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7民初1374号
原告:太原绿世纪中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76号金盛苑5幢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天,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锋,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8009,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杜锐,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8125779G,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二巷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绿世纪中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27762.9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27762.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