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676号之四
申请人: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建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
法定代表人:宋喜来。
担保人:章建龙,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担保人:陈玉娣,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
原告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1183民初36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章建龙、陈玉娣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房产【证号:苏(xxxx)句容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原告已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除对担保人章建龙、陈玉娣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句容市xxxx号房产【证号:苏(xxxx)句容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 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