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3676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与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676号
原告: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工业区杨塘路**。
法定代表人:章建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
法定代表人:宋喜来。
原告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华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32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颜 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