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6民初1616号
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白沙白沙湾899长内。
负责人:王洁,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运江,该厂职工。
被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东路**。
法定代表人:宋喜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钧,该公司职工。
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与被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宜宾兴强电器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