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02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0599872-7。
法定代表人:宋喜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保定市**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商金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学洪
审 判 员 杨峰锐
代理审判员 李 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