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6民初309号
原告保定市庆泰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庆泰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庆泰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庆泰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齐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