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市庆泰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6民初309-2号
原告保定市庆泰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6民初309、309-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和解,对查封的财产应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保定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车辆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齐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