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3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星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白沙塘沙井街10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UH69A。
法定代表人:蒋昌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设,东莞市星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03411。
法定代表人:刘金素。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星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9)深仲调字第4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9)深仲调字第425号调解书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