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14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星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唐社区白沙塘沙井街10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UH69A。
法定代表人:蒋昌设。
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03411。
法定代表人:刘金素。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星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4民初36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297294.9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以下查询、执行措施:
一、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合计2435944.46元,扣除执行费26759.44元,余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二、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9×××06账户内存款0元(原冻结已划扣),期限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止,冻结期限为壹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东莞银行52×××62账户内存款0元(原冻结已划扣),期限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止,冻结期限为壹年。
四、已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五、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素发布限制消费令。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进行了处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处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活光
审判员 邓行成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