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04号
原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03411。
诉讼代表人:陈康康,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F5.8栋CD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1236M。
诉讼代表人:何贵昌,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集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股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海集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拍卖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房产(按该房产拍卖时挂牌价格计算5%产权价值人民币1188230元);2、原告对深圳市××区田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拥有5%的产权;3、确认原告与被告关于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4、原告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拥有优先购买权;5、被告处置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时附带原告继续租用该物业五年的条件;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原告云海集成公司承租被告云海股份公司所有的物业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作为办公地址,被告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原告有偿管理使用该物业,按30元/平方米交纳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故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涉案房产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2015年12月,原告承租上述涉案房产时,被告明确承诺,原告对该房产拥有5%的份额,如果被告将房产转让,应在转让之前办理该涉案房产5%产权份额的登记手续。因此,原告与被告对该涉案房产形成按份共有,原告拥有5%的份额,被告拥有95%的份额。2019年7月26日,被告云海股份公司管理人发出《关于云海公司名下房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决定对原告租用的上述涉案房产进行拍卖,且未声明该房产存在租约和产权共有的情形。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云海股份公司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发出拍卖公告,对该涉案房产在京东网络竞价平台上进行拍卖,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海集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告知函》,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履行的职务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原告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之后,原告的有关诉讼应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本案并非管理人代表原告提起,管理人对本案诉讼不予确认。现申请本院裁定驳回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
本院查明,2017年1月11日,本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汉古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海股份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何贵昌为负责人。
2019年12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梁义珍对原告云海集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月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决定指定深圳市思卓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陈康康为负责人。
2020年1月16日,原告云海集成公司委托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妍禧、谢丁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职务的内容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原告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月8日指定管理人后,原告有关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应当由管理人代表参加。本案中,原告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6日提起的本案诉讼,并非管理人代表参加,现管理人对其提起本案诉讼亦不予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94.07元,退付原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育  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馥溢(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