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与扬州集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902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
诉讼代表人:陈康康,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俊,男。
被告:扬州集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开发区江阳中路南侧缤格生活广场2-929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方一明。
原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集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电子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经查原告并未在法定缴费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受理费应缴13569.04元(原告已预交6784.52元),本院退还3392.26元。
审判员 曾  雅  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健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