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

重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1888号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至圣宫7号一单元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168330M。
法定代表人:文乔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皓,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5352T。
法定代表人:吴在学。
第三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03411。
法定代表人:刘金素。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 580 509.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深仲裁字第2520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第三人应向原告清偿债务2 947 58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裁决生效后,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第三人财产375 300.94元,截止目前,第三人尚欠原告债务本金2 947 58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未清偿。后因第三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止了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9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结算协议,确认被告应付第三人工程款     1 580 509.87元。原告认为,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 2019年12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法院裁定受理梁义珍申请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月8日指定深圳市思卓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9 024.59元,退还原告重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旻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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