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31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034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235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442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粤B×××××、粤B×××××车辆档案,暂无法处理;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许娟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