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执字第0115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前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15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前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48000元,但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九十四万八千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零四百四十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万一千八百八十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辽宁和佳共翔计算机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