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6民初5180号
原告:北京韦德意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26号1幢1层104。
法定代表人:段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前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韦德意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前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2018年7月24日,北京韦德意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韦德意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韦德意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鹏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