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北市区泓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保定市北市区泓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执保58号
***、保定市北市区泓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2019)冀06执保58号***与保定市北市区泓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及程勇军、高淑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8)冀06民初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北市区泓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卫路支行的账户号130605708012011300009489内余额931507.87元,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北市区泓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卫路支行的账户号130605708012011400001086内余额1078415.13元,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北市区泓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一路支行的账户号130606308012011300020070内余额271506.41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2019年8月1日本院以931507.87元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保定市北市区泓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卫路支行的账户号130605708012011300009489,实际冻结1507.87元;以271506.41元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保定市北市区泓睿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一路支行的账户号130606308012011300020070,实际冻结271506.41元。因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卫路支行2016年11月26日系统升级,将130605708012011400001086账户号合并到130605708012011300009489账户号,130605708012011400001086账户号未能实际冻结。以上两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现已将以上银行账号部分保全完毕,本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