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终1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峰,辽宁皓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抚顺市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珲春街7号。
法定代表人:康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抚顺市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辽041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辽04民终6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辽民申358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辽04民再2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辽04民终689号民事判决及一审法院(2016)辽041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1)辽041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向军
审 判 员 王 炜
审 判 员 车承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茜怡
代书记员 姬雨晨